一、扶助對象
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標準(98年臺北市、臺北縣及高雄市每人每月26,483元,臺灣省每人每月24,573元,金門縣、連江縣每人每月18,500元),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(不動產未超過全戶650萬元;動產另依公告標準),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:
(1)65歲以下,其配偶死亡,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。
(2)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,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。
(3)家庭暴力受害。
(4)未婚懷孕婦女,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。
(5)因離婚、喪偶、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,其無工作能力,或雖有工作能力,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。
(6)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,且在執行中。
(7)其他經直轄市、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、經濟困難者,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、債務、非自願性離職等事由。

補助金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申請每人每月新臺幣1,400元至1,800元的生活扶助津貼,想知道更詳細的資料,您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社會課洽詢。以下為問到的資訊,可能會因時空轉換而影響金額,如有變更,請協助告知,好讓我們可以幫助更多的人。

新北市:未滿6歲以下兒童每名每月補助2000元,未滿18歲在學小孩每名每月補助1728元

桃園縣:每人每月2000元

台中市:每人每月1900元

南投縣:每人每月1900元

1.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,每人每月扶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元。

2.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以上,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,每人每月扶助新臺幣八百元。

1.監護未滿15歲子女僅1人者,每月2,300元;2人以上者,每人每月2,000元。

2.監護15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仍就學中者,每人每月 2,000元。

屏東縣:每人每月1900元

宜蘭縣:每人每月1900元

花蓮縣:每人每月2100元

台東縣:每人每月2100元

澎湖縣:每人每月1900元

金門縣:每人每月19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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